(2016)陕052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胥xx诉被告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xx,穆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533号原告:胥xx,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穆xx,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原告胥xx诉被告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穆xx偿还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约定2014年10月20日前还款,月息1.5%,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被告穆xx承认原告胥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胥xx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穆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