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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冯建华、冯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冯建华,冯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316-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新雅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48383-9。负责人:李根明。委托代理人:麦泽是、胡景尤,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冯建华,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冯福强,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建华、冯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法民二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39.59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福强有银行存款2468元,本院予以强制扣划,其余经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31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审判员 罗 启 全书记员 梁 慧 敏书记员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