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传辉与湖南成绿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辉,湖南成绿生态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661号原告:陈传辉,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利军(特别授权),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成绿生态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与正清路交汇处东北角(云龙花园)。法定代表人:申桂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辉与被告湖南成绿生态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辉撤回对被告湖南成绿生态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传辉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