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船山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德良申请执行梁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良,梁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662号申请人:许德良,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北街。被执行人:梁永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滨江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永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永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