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长江、赵池艳等与黄旭涛、陈建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江,赵池艳,黄旭涛,陈建斌,黄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黄长江,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黄毅之父。申请执行人赵池艳,系黄长江之妻。被执行人黄旭涛。被执行人陈建斌。被执行人黄艳平,系陈建斌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长江、赵池艳与被执行人黄旭涛、陈建斌、黄艳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刑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权审判员 钟 检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