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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敬泽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鸿,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受理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4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鸿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白鸿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