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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多诉被告梁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多,梁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181号原告:孙多,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梁辉,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立燕,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多诉被告梁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人民币及按照月息千分之十八支付2015年2月起至今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4年9月在安徽合肥聚会时,被告称她在鑫百年公司做办公室主任,大家若有闲置资金可以放到公司利息收益较高,将钱给她可以比在公司多两个点。后被告在酒店先打了借条,其回家后给被告转账20万元,其后被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每月3600元。但2015年1月起再未收到利息,其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告知公司出了问题,无法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系收条而非借条,该收条明确载明“今收孙多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用于陕西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与梁辉名下,月息1.8%,每月利息3600元,每月20日到账。”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0万元,被告便将该款项转账至陕西鑫百年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超名下,并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鑫百年(201409)担借字第2703号】。之后的利息收益亦是由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故本案系原告委托被告代其在陕西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原告虽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但经法院审查该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现陕西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碑公(经)立字【2015】3870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本案与该案系同类型案件,涉及到陕西鑫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故应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旭 侠审 判 员 卢  颖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