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亮,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369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申请执行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坤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解除对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西南义乌国际商贸城4002号楼一单元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号,磐石明珠12号楼2单元402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西南义乌国际商贸城4002号楼一单元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号,磐石明珠12号楼2单元40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兰信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