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敬旭与汪宗春、董福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旭,汪宗春,董福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112号原告:李敬旭,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汪宗春,男,47岁,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董福良,男,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原告李敬旭与被告汪宗春、被告董福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敬旭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苗家瀛审判员 韩中德审判员 陈庆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