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王文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王文华,张宝玲,莱芜市金昊物资有限公司,李斌,任新平,莱芜市友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X135105360。代表人:吴照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东远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张宝玲。被执行人:莱芜市金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凤城。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任新平。被执行人:莱芜市友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张宝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宝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玲在中国工商银行1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