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秀芳与龚信斌、陈耀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芳,龚信斌,陈耀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18号原告:黄秀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庭,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信斌,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耀星,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黄秀芳与被告龚信斌、陈耀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黄秀芳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秀芳负担。审 判 长 卢小洋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秀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