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依成与株洲市海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依成,株洲市海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635号原告:吴依成,男,汉族,居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株洲市海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夏泉村梨树下组。法定代表人:陈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依成与被告株洲市海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货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依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依成撤诉。本案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吴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志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