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新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娜,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百花西路。负责人武运宝。申请执行人刘新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冀06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602执52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