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7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洲,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苗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利川市。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0月2日、2009年10月13日、2010年6月3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六日、十二日、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7月13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检刑诉[2016]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洲窜至本县玉城街道东青村海之韵网吧,趁张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网吧机位上充电的苹果6代手机,后销赃给本县楚门镇威泰通讯手机店老板黄某。经估价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666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张某。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洲在本县玉城街道犁头嘴村神州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