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民终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巧枝与郭彦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彦学,张巧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路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彦学,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枝,女,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璐,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路民,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彦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巧枝、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路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彦学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彦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郭彦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占峰审判员  张保平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祥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