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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2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丹丹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丹,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0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何全勇。本院在执行李丹丹与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高毅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丹丹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