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78年3月21日,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取保候审。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卢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新蔡县栎城乡栎城街王军显三层楼房的建筑工程。2016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安排马某甲等工人给王某的楼房施工时,由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马某甲从三楼直接摔到楼南边地上,当场死亡。另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卢某自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2月23日,被害人马某甲的近亲属马某乙与被告人卢某达成调解协议,卢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对卢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孟某、柏某、马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法医)字(2016)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建筑工程,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卢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经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俊芝审 判 员 时明生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