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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黄柏成、欧阳元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黄柏成,欧阳元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黄柏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元通,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德明与黄柏成、欧阳元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柏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