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黄柏成、欧阳元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黄柏成,欧阳元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黄柏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欧阳元通,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执行张德明与黄柏成、欧阳元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柏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