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勇与李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李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730号原告:赵勇,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纪,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回族。原告赵勇与被告李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