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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勇与李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李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730号原告:赵勇,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纪,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回族。原告赵勇与被告李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赵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勇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