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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萍萍与丁海轮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萍,丁海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姜萍萍,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丁海轮,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萍萍与被执行人丁海轮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