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昝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昝某,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149号原告:陈某某,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昝某,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某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昝某、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