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长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660号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长永,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永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