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加祥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祥,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192号申请人:李加祥。被申请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皇城路11号,公司机构代码:15286317-1。李加祥与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李加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此案委托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武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