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长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长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3357号原告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富雅精品酒店*楼西。法定代表人何玉玲,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长陆,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长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长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2日12时22分许,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被告所有的豫B×××××小型汽车进入由我司管理服务的“清华园”小区进口处时,由于自身未及时减速将该小区进口处的门禁起降杆撞坏造成物品损坏,随后被告扬长而去,后经公安机关协调,被告拒绝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门禁起降杆损失费2500元及评估费300元共计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2时22分许,豫B×××××小型汽车进入位于兰考县城区、由原告进行管理服务的“清华园”小区进口处时,在门禁起降杆未抬起的状态下冲撞门禁起降杆。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结论书对撞坏的物品损失价格认证为2230元。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减至门禁起降杆损失费2230元及评估费200元共计2430元。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兰考县物价管理收费票据、豫B×××××小型汽车登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被告将由原告服务管理的“清华园”小区门禁起降杆撞坏,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长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长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代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歆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