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2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2782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城,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嘉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