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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邹习刚、王宗琼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习刚,王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禄丰县。法定代表人:孙嘉临,系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邹习刚,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住禄丰县。被执行人:王宗琼,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习刚、王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云南省禄丰县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邹习刚、王宗琼应支付禄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