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倪建远与单明、孙吾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远,单明,孙吾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倪建远,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单明,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吾焕,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单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长城汽车一辆。2016年9月29日,竞买人陈少军以317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单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长城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07-0014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陈少军(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少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少军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