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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桂贤与陈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贤,陈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贾桂贤。委托代理人刘阿妮。被执行人陈文雄。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贾桂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11075元,诉讼费4975元,执行费3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跃进牌货车陕A×××××一辆依法查封,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最终保留价为57000元,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跃进牌货车陕A×××××一辆作价57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贾桂贤抵偿部分赔偿款5170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作价款中5297元抵偿给另案其丈夫刘新春申请执行陈文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文雄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其本人暂再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恢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有权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