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金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金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883号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蛟河市首钢美丽城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宝财,经理。被告:刘金才,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蛟河市民主街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才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利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