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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伟崔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崔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2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伟崔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桓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许伟龙,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瑞洁,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伟崔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伟崔某及其辩护人许伟龙、黄瑞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崔伟崔某将一个搜索排名靠前的一个QQ群以每天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租给同案人陈建宇的价格租给同案人陈某宇、沈某科迪(另案处理)使用,并将QQ群改名为“全国高考”(后又改名为“答案高考”)。随后,崔伟崔某在明知同案人利用其出租的QQ群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于同年5月底继续以相同价格加租一个QQ群给同案人使用,并于同年6月1日以每天总共200元的价格再次加租一个搜索排名靠前的QQ群给同案人使用。2016年6月6日,崔伟崔某出租给同案人的三个QQ群因内容违规被查封后,其又出租另一个QQ群给同案人继续用于实施诈骗。至案发时,崔伟崔某通过出租QQ群给同案人诈骗使用共获利3960元,同案人利用崔伟崔某出租的QQ群以虚构出售高考试卷、答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蔡某等人共计22306元。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崔伟崔某在缁博齐林贵和热电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潮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台式电脑中提取到QQ聊天记录1份;在送检手机及平板电脑中提取到手机取证综合报告1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崔伟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搜查证、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伟崔某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诈骗,只领取少量报酬,未直接参与分赃或者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伟崔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伟崔某在明知同案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但是其没有直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只领取少量报酬,未直接参与分赃或者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辩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的意见,经查证属实均可予以采纳;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伟崔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伟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及中兴手机一部和台式电脑主机二台、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镇福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