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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3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庆福、李秀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福,李秀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3民初1295号申请人:朱庆福,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申请人:李秀季,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朱庆福与被告李秀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庆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季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秀季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如被申请人李秀季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隐匿转让及设定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