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姜子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825号被执行人:姜子华,男。被执行人姜子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了(2016)辽0283刑初第30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1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姜子华有坐落于庄河市海云天小区43号4-202(建筑面积:114.24平方米,产权证号:201102956)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楼房暂不宜处理。另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无车辆、房屋登记,工商无股权登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凌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