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69号上诉人:董桂英,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董桂英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2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桂英上诉称,董桂英认为,在把钱借贷给全顺铜业这一事件中,完全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力宣传行为所导致的。全顺铜业董事长李全顺因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应依法追究新乡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责任。为维护董桂英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本金及本案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董桂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的报道、宣传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超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