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美英、侯淑红等与侯仁臣、赵志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美英,侯淑红,仲昭梅,初庆波,宋香,顾吉俊,张邦杰,丁青平,赵惠兰,张明霞,张翠玲,王春丽,陈文芹,初乃芬,谭洪卫,陈丽,赵海凤,赵明秀,张中珍,赵小燕,王黎延,罗合刚,牟善军,侯仁臣,赵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85号申请人刘美英。申请人侯淑红。申请人仲昭梅。申请人初庆波。申请人宋香。申请人顾吉俊。申请人张邦杰。申请人丁青平。申请人赵惠兰。申请人张明霞。申请人张翠玲。申请人王春丽。申请人陈文芹。申请人初乃芬。申请人谭洪卫。申请人陈丽。申请人赵海凤。申请人赵明秀。申请人张中珍。申请人赵小燕。申请人王黎延。申请人罗合刚。申请人牟善军。被申请人侯仁臣。被申请人赵志梅。申请人刘美英、侯淑红、仲昭梅、初庆波、宋香、顾吉俊、张邦杰、丁青平、赵惠兰、张明霞、张翠玲、王春丽、陈文芹、初乃芬、谭洪卫、陈丽、赵海凤、赵明秀、张中珍、赵小燕、王黎延、罗合刚、牟善军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侯仁臣位于××房产(房产证号:蓬私房字第××号)。并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仁臣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蓬私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