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曾胤哲与邹翼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胤哲,邹翼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胤哲。被执行人邹翼飞。本院在执行曾胤哲与邹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邹翼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邹翼飞的存款、收入暂以18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