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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行审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绍兴柯桥莲中纺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莲中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绍兴柯桥莲中纺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莲中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3行审24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绍兴柯桥莲中纺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莲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工业园区(越王峥村)。法定代表人陶水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2010]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县国土罚[2010]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原绍兴县夏履镇莲中村“三莲车站”地段土地上建造厂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280.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80.4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0.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2280.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68412元整。本院认为,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县国土罚[2010]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莲中纺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莲中纺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280.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0.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红莉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