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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荣芳与胡玉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芳,胡玉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475号原告吴荣芳,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徐苏文,原告妻子。被告胡玉水,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芳诉被告胡玉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荣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荣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吴荣芳负担。审判员  谢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