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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育林与张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育林,张志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育林,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福虎,北京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志军,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王育林因为被申请人张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察前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育林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调取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足额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写明的结算金额给予了法律保护,并没有认可张志军对王育林因防水施工不合格的工程罚款抵顶工程款的主张。再审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说每平米应按35元结算及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就一分钱也不给的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育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育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张峰升代理审判员  刘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