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家华与吴克梅戴德祥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家华,戴德祥,吴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华,男,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戴德祥,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吴克梅,女,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家华与被执行人吴克梅,戴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5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克梅,戴德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家华于2016-04-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戴德祥的银行存款8718元,被执行人吴克梅的银行存款994元,经二被执行人的六位申请人协商决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肖家华得8742元。被执行人戴德祥、吴克梅所有的房屋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肖家华不要求本院处置。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本院已查封现无从查找。被执行人吴克梅、戴德祥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肖家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吴克梅、戴德祥尚欠申请执行人22249.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克梅、戴德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肖家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20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李高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