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文彩与潘春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彩,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彩。被执行人潘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彩与被执行人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春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南苑支行账户,于2016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春玲名下位于滨海县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1幢301室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余款履行期限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