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2018号原告: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13号2-8栋2单元903室。法定代表人:杜小平,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魏文东,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聚德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标的740698.8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1206.99元(原告已预交),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8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181.9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吕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