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辖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厉有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有良,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有良,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天。上诉人厉有良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8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厉有良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德清县,且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也是德清县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且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案件最后进入诉讼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类案件提起的诉讼,由对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起诉予以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关联的诉前保全行为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予以实施,关联案件的起诉也由该院予以受理并判决,故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第825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胜审 判 员  吴传档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