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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季飞龙与周科、杨青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飞龙,周科,杨青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3548号原告:季飞龙,居民。委托代理人:邬建洲,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科,居民。被告:杨青竹,居民。原告季飞龙与被告周科、杨青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青竹的起诉,原告季飞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邬建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科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1日,被告周科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周科索要借款,被告周科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科于2016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被告周科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引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科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周科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青竹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周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周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季飞龙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雪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