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林典方与陈兴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典方,陈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林典方。被执行人:陈兴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9月8日,本院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兴龙名下的牌照为丰田佳美牌轿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32775元。2016年10月6日10时至2016年10月6日22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凌小明(身份证码号:330124197806070716)以53300元的价格拍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兴龙名下的牌照为丰田佳美牌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凌小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凌小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凌小明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丰审 判 员 吴文胜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