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陈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65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光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