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804号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被告魏秀英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诉被告魏秀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撤回对被告魏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榆阳区房产管理所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存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