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4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 2016 )陕0924民督1号夏清华诉邱洪涛申请支付借款一案支付令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清华,邱洪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陕0924民督1号申请人:夏清华,男,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邱洪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6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6年9月底前还清。还款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5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邱洪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现金55,000元。申请费390元,由被申请人邱洪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