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年超、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孙圆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年超,赵建霞,钟新明,孙圆圆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878号之一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董事长。被告:钟年超被告: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第三人:孙圆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年超、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孙圆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潘治海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