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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钟年超、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孙圆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钟年超,赵建霞,钟新明,孙圆圆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878号之一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董事长。被告:钟年超被告: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第三人:孙圆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年超、赵建霞、第三人钟新明、孙圆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潘治海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