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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肖小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047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小坤,曾用名肖梦鑫,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广州亿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阳城镇张万寨社区居委会。2014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肖小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泰海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肖小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抵刑期4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赃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5月14日,本院通过全省法院“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5月2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产品、车辆。2016年5月26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另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仍在监狱服刑,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 洋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