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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余莉虹与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虹,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初1868号原告:余莉虹,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龙川市人,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电财,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号凡口厦*楼。负责人:李柏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莉虹与被告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1年6月至2016年7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6月至2012年1月、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共139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莉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电财、被告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1年6月至2016年7月一直在被告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从事内勤工作。每年年初,原告与被告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1500元。2016年7月,原告到了退休年龄,催促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被告没有缴交原告的2001年6月至2012年1月、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缴纳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1年6月至2016年7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为原告补缴2001年6月至2012年1月、2015年2日至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由原告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处理,本院依法不作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余莉虹与被告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自2001年6月至2016年7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驳回原告余莉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余莉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平-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